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博乐市阁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847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新2701民初1571号
案号
(2017)新2701执4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博乐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博乐市阁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博乐市康和建筑设备租赁站2015年、2016年度租赁费合计512485.41元; 二、被告博乐市阁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博乐市康和建筑设备租赁站违约金共计51248.5元; 三、被告博乐市阁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前返还原告博乐市康和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租赁物钢管57043米、扣件39903套、套筒1096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131元,由原告博乐市康和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412元,被告博乐市阁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71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17-04-14
发布时间
2018-11-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周海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27015847779048
登记机关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新疆博州博乐市建国路55号47号楼5单元6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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