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宝信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15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421民初811号 |
案号 |
(2017)冀0421执9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北宝信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明星借款本金1847999元; 二、被告河北宝信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明星支付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期间的借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赵建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李明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89元,由原告李明星负担3778元,由被告河北宝信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41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5-15 |
发布时间 |
2018-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67415324851 |
登记机关 |
邯郸市峰峰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邯郸市峰峰矿区和村镇南八特村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