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钢集团衡阳重机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0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扬商初字第00020号 |
案号 |
(2015)扬执字第005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钢集团衡阳重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捷凯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42057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62171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1日至2014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366513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1日至2015年2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42057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苏捷凯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5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47599元,由被告中钢集团衡阳重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0113301040002475)。 审 判 长 刘 毅 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1-26 |
发布时间 |
2015-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耀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4007903187254 |
登记机关 |
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东风路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