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沂市龙缘酒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71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徐商初字第00424号 |
案号 |
(2015)徐执字第007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沂市龙缘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借款本金5998595元及利息(截至2014年12月25日的利息为291326.14元,此后继续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逾期利率分别计算利息、逾期罚息、复利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新沂市窑湾轮船运输有限公司、孙顺成、孙成义对新沂市龙缘酒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苏芹、陈贞梅在各自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新沂市窑湾轮船运输有限公司、孙顺成、孙成义、苏芹、陈贞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新沂市龙缘酒业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保证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9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9090元,由被告新沂市龙缘酒业有限公司、新沂市窑湾轮船运输有限公司、孙顺成、孙成义负担(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已预交,由被告新沂市龙缘酒业有限公司、新沂市窑湾轮船运输有限公司、孙顺成、孙成义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1-24 |
发布时间 |
2016-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顺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815571408950 |
登记机关 |
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沂市窑湾镇劳武西路9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