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丹阳市凯达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088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润商初字第00383号 |
案号 |
(2016)苏1111执3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长福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8200000元和截止2015年10月21日的利息、罚息337966.80元(此后的利息、罚息以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并承担律师代理费160000元。 二、被告江苏兆华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丹阳市凯达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彭乐、顾红燕对被告丹阳市长福交通器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3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1343元,由被告丹阳市长福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江苏兆华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丹阳市凯达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彭乐、顾红燕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各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及上诉须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2-17 |
发布时间 |
2016-03-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彭小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608879535C |
登记机关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丹阳市界牌镇界东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