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升元光正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23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乐民初字第32号 |
案号 |
(2015)乐法执字第001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峨眉山市源泰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借款本金950万元及利息(其中合同期限内的利息为38237.5元,逾期利息和复利分别以950万元和38237.5元为本金,从2013年12月13日起,按年利率10.3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的日期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对被告周晓玲所有的位于峨眉山市绥山镇清音桥红华苑小区B16号,房产证号为峨眉山市房权证峨芳字第0053627号的房产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范围内以1000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范围内对被告峨眉山市源泰商贸有限公司享有四川升元光正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10052454元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周晓玲、方瑞玲、四川升元光正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峨眉山市源泰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5-05-22 |
发布时间 |
2015-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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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800MA62529P4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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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广元市经济开发区下西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