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信丰县马达利羽绒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35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洪民二初字第402号(2015)洪民二初字第402号 |
案号 |
(2016)赣01执2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金佑潞服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西湖区合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以3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6月29日起至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年5.6%的4倍即22.4%计算); 二、被告江西金佑潞服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西湖区合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万元; 三、被告信丰县马达利羽绒有限公司、肖仁华、曾连生、袁启辉对上述第一、二项的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信丰县马达利羽绒有限公司、肖仁华、曾连生、袁启辉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金佑潞服饰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3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0730元,由被告江西金佑潞服饰有限公司、信丰县马达利羽绒有限公司、肖仁华、曾连生、袁启辉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4-01 |
发布时间 |
2016-05-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肖仁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722553520145U |
登记机关 |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正平镇仙济岩(信雄公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