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东方宏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77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洪民二初字第566号 |
案号 |
(2018)赣0103执3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东方宏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安排了巨额生效之日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偿还人民币3020万元及利息4735026.55元(截止2014年6月25日)(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一般委托贷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对于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原告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抵押房产他项权证编号为:铅房他证字第?279号,抵押土地的他项权证编号为:铅他项(2012)第031号,采矿权抵押通知书编号为:饶采抵押备字\u003c2012\u003e00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出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三、对于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原告有权对被告提供的质押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出部分归被告毛继红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江西东方宏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四、被告毛继红、丁慧琴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毛继红、丁慧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东方宏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21647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东方鸿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毛继红、丁慧琴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1-30 |
发布时间 |
2018-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毛继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1247277632954 |
登记机关 |
铅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新滩乡工业园区 同地址企业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