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信丰县马达利羽绒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35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102民初1604号 |
案号 |
(2017)赣0102执17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肖仁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 二、被告肖仁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及罚息(利息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止,按年利率21.6%计算;之后的利息、罚息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7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综合执行年利率24%); 三、被告肖仁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6500元; 四、被告信丰县马达利羽绒有限公司对被告肖仁华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信丰县马达利羽绒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肖仁华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320元,由被告肖仁华、信丰县马达利羽绒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8-04 |
发布时间 |
2018-0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肖仁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722553520145U |
登记机关 |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正平镇仙济岩(信雄公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