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奥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17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黄商初字第999号 |
案号 |
(2017)鲁0211执7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薛常明、王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嘉鑫典当有限公司、沈锡良借款本金人民币670万元; 二、被告薛常明、王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嘉鑫典当有限公司、沈锡良按借款本金670万元计,自借款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息3%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薛常明、王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嘉鑫典当有限公司、沈锡良违约金145.68万元; 四、被告薛金环、薛金霞、青岛奥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亿康达食品有限公司、青岛云鼎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依法驳回原告青岛嘉鑫典当有限公司、沈锡良对被告薛常明、王亚、薛金环、薛金霞、青岛奥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亿康达食品有限公司、青岛云鼎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9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薛常明、王亚共同负担,被告薛金环、薛金霞、青岛奥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亿康达食品有限公司、青岛云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2-15 |
发布时间 |
2017-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82671784475T |
登记机关 |
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青岛即墨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三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