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新乡市金陵亮化电力装备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616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1)凤民初字第303号
案号
(2017)豫0704执恢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新乡市金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利率13.0725%自2008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09年1月10日止;逾期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09年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清之日止;被告新乡市金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利息51418.50元从上述款项中扣减); 二、被告新乡市金陵亮化电力装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新乡市金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7-07-20
发布时间
2017-10-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尚延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704761650825P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凤泉区建材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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