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商丘奥之鑫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994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122民初612号 |
案号 |
(2018)豫0122执12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玉杰、商丘奥之鑫物流有限公司、张勇、张振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内连带赔偿原告焦作市启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二千元; 二、被告商丘奥之鑫物流有限公司、张勇、张振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焦作市启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霍高速公路K533km处中间隔离带绿化树木损失费、车辆直接损失费、车载货物损失费、停运损失费、评估咨询服务费、拆检费、拖运费、拖吊施救费等共计二万六千五百零六元六角三分; 三、被告胡玉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焦作市启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霍高速公路K533km处中间隔离带绿化树木损失费、车辆直接损失费、车载货物损失费、停运损失费、评估咨询服务费、拆检费、拖运费、拖吊施救费等共计二十三万八千五百五十九元七角; 四、驳回原告焦作市启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46元,被告胡玉杰、商丘奥之鑫物流有限公司、张勇、张振强负担5233元,原告焦作市启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13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胡玉杰、商丘奥之鑫物流有限公司、张勇、张振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6-05 |
发布时间 |
2018-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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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海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400399443355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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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商丘市商均路与汇聚十路交叉口东南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