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太原市陆通铸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98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一中民三初字第13号 |
案号 |
(2012)一中执字第000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太原市陆通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天津辰晔实业有限公司预货款47682510.01元; 被告薛永安、被告贾太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2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5212元由被告太原市陆通铸造有限公司、被告薛永安、被告贾太平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1-12-21 |
发布时间 |
2016-08-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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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薛永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123759829965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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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娄烦县盖家庄乡寺头村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