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诗斐服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39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南法民初字第02035号 |
案号 |
(2015)南法民执字第014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重庆诗斐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1314.34元及截至2014年7月16日的利息3382.54元、罚息1231.53元、复利74.42元,并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91314.3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上浮50%的利率标准计收罚息,以未支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上浮50%的利率标准计收复利; 二、被告重庆诗斐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5000元; 三、被告刘飞、黄静文对本判决确认的被告重庆诗斐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4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665元,由被告重庆诗斐服饰有限公司、刘飞、黄静文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垫付,限被告重庆诗斐服饰有限公司、刘飞、黄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给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15-06-15 |
发布时间 |
2015-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岸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8号2栋9层办公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