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87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浙0304民初4462号 |
案号 |
(2018)浙0304执5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瓯海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乐清市邮电设备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248万元、利息33991.57元、复利249.05元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4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息之和2513991.5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二、被告郑理志依据平银温特额保字20160428第001-1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在3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郑乐强依据平银温特额保字20160428第001-2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在3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乐强电气有限公司依据平银温特额保字20160428第001-3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在3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上海华本纸业有限公司依据平银温特额保字20160428第001-4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在3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乐清苏兰仕智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平银温特额保字20160428第001-5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在3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平银温特额保字20160428第001-6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在3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被告上海宝光科技集团乐清销售有限公司依据平银温特额保字20160428第001-7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在3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被告郑理志、郑乐强、乐强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华本纸业有限公司、乐清苏兰仕智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宝光科技集团乐清销售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乐清市邮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26931元,减半收取13465.5元,由被告乐清市邮电设备有限公司、郑理志、郑乐强、乐强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华本纸业有限公司、乐清苏兰仕智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宝光科技集团乐清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8-01-29 |
发布时间 |
2018-05-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郑正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748768896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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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上海市奉贤区浦卫公路8261号第1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