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沧州海达餐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56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903民初1705号 |
案号 |
(2017)冀0903执7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金海支付原告耿中胜借款150000元及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按月利率1.3%计算的利息及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沧州海达餐具有限公司、海兴海田不锈钢餐具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为205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周金海、沧州海达餐具有限公司、海兴海田不锈钢餐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7-31 |
发布时间 |
2017-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金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9247356313569 |
登记机关 |
海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海兴县武港路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