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牟华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01********1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恩施执字第00152号 |
案号 |
(2020)鄂2801执恢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周志国、周林、周文、薛仁双、黄长翠因亲属薛文春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80000元。二、被告牟华军和被告恩施市平安捷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连带赔偿原告周志国、周林、周文、薛仁双、黄长翠因亲属薛文春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319214.14元(含被告牟华军已支付的30000元)。三、驳回原告周志国、周林、周文、薛仁双、黄长翠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执行标的款帐户开户行:恩施市农业银行,收款单位:恩施市人民法院,账号:73120104000004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件受理费1710元,减半交纳855元,由被告牟华军和被告恩施市平安捷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时间 |
2020-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20)鄂2801执恢13号 |
立案日期 |
2020-01-02 |
执行法院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