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国祥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012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971民初2895号 |
案号 |
(2017)粤1971执4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祥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夏伟雄偿还欠款本金584197元、逾期利息21869.77元、违约金200000元及律师费20000元(合计826066.77元); 二、被告中国祥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陈平应对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向原告夏伟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夏伟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1-04 |
发布时间 |
2017-0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邓好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5101232476Q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安翔北里甲11号院1号楼3层349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