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普提金商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26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0106民初736号 |
案号 |
(2016)鄂0106执16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2013年5月2日原告张健与被告湖北普提金商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租赁合同》、《商铺租赁授权委托书》。 二、被告湖北普提金商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张健支付(税前)租金共计108607.62元。 三、被告湖北普提金商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健支付违约金(从2015年7月1日起按照实际拖欠租金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6年3月31日止)。 四、驳回原告张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744元,减半收取3372元,由被告湖北普提金商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17079501040003967;开户银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支行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即丧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6-09-18 |
发布时间 |
2018-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乐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