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汉新圣龙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24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0191民初161号 |
案号 |
(2017)鄂0191执14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新圣龙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雷恩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9,584元及违约金(截至2016年11月20日,违约金为19,397元,2016年11月21日之后的违约金以179,58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武汉雷恩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武汉新圣龙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28元,由被告武汉新圣龙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因此款原告武汉雷恩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武汉新圣龙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武汉雷恩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按照不服部分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0795010400039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7-08-28 |
发布时间 |
2017-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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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徐孝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00792440636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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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C2号地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