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云南泰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885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云0425民初129号
案号
(2017)云0425执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易门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绍武、张美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易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并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30日按月利率7.75‰计算的利息和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1.625‰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 二、被告云南泰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云南泰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杨绍武、张美新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21元,由被告杨绍武、张美新、云南泰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杨绍武、张美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17-01-24
发布时间
2017-0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赵志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4026885679360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龙马路68号二幢二单元3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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