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甘肃大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54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衢江民初字第252号 |
案号 |
(2015)城法执字第000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甘肃大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姜叙清工程款8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485元,由被告甘肃大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15-01-30 |
发布时间 |
2015-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汤兰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0102665449216Y |
登记机关 |
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关分局 |
注册地址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19号泰生大厦8楼C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