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昌明旭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24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民初字第1665号 |
案号 |
(2017)赣0102执10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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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市祥利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逾期贷款本金2996122.79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止2016年4月20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为559528.56元,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以本金2996122.79元为基数,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南昌明旭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殷小勇、袁仲文、胡伟伟、熊燕红对被告南昌市祥利实业有限公司的上项债务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昌明旭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殷小勇、袁仲文、胡伟伟、熊燕红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市祥利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62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昌市祥利实业有限公司、南昌明旭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殷小勇、袁仲文、胡伟伟、熊燕红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4-06 |
发布时间 |
2017-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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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袁仲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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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八一大道357号财富广场B座14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