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20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洪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3)洪中执字第000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各方确认:被告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为1100万元,应当支付给原告的利息为612500元(截止2013年5月5日);就上述所欠原告的本息11612500元,第一被告承诺在2013年5月5日之前一次性予以归还。 二、本案诉讼费4871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3718元由被告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在2013年5月5日之前一次性付给原告。 三、如被告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未能按本调解协议第一条和第二条的约定履行,则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原告有权向被告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强制执行金额为人民币11666218元整; (2)被告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还应按1100万元的金额、从2013年5月6日起开始计算,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 四、被告陈宗伟、宋徵玉、王俊华就本调解协议的履行继续为被告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案诉讼费97435元减半收取4171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3718元,依据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由被告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承担,另一半诉讼费41717元退回给原告王忠贤。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3-05-09 |
发布时间 |
2015-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春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256620012564 |
登记机关 |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龙兴大街3888号龙湾小区02-24#楼102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