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中仁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0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971号 |
案号 |
(2018)鲁0212执2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中仁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融信(青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的借款200123.81元。 二、被告青岛中仁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融信(青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损失77605.5元(损失已计算至2017年1月12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损失,被告仍应以200123.8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继续支付); 三、被告青岛中仁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20000元; 三、被告刘修立、青岛东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张玉全就上述第一、二项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修立、青岛东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张玉全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中仁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中融信(青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费用,对被告张玉全所持有的设定质押的青岛中仁路桥建设有限公司67.83%的股权(合同签订时折合40700000元)及其派生权益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有权将该股权及派生权益折价、变卖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清偿债权的剩余部分被告青岛中仁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刘修立、青岛东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张玉全应继续支付,超过部分归被告张玉全。 五、驳回原告中融信(青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97元,保全费 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0797元,由原告承担26550元,由四被告承担424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1-17 |
发布时间 |
2018-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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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玉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12790818236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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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69号35号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