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州谷宝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09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182民初558号 |
案号 |
(2017)闽0182执13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林贞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借款本金2626035.8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2月8日结息74945.47元,2017年2月9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林贞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律师代理费损失81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三、吴月雪、福州谷宝科技公司、长乐梦翔针织公司、梁旭艳、吴学武对林贞健上述应还及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吴月雪、福州谷宝科技公司、长乐梦翔针织公司、梁旭艳、吴学武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林贞健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473元,减半收取计14237元,由林贞健、吴月雪、福州谷宝科技公司、长乐梦翔针织公司、梁旭艳、吴学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7-08-18 |
发布时间 |
2017-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晓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182570953866B |
登记机关 |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长乐市梅花镇梅新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