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蕲春汉通麻棉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27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1126民初2310号 |
案号 |
(2019)鄂1126执恢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石汉儒、孙连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498675.74元及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复利自2017年1月20日起,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汪伟清、蕲春汉通麻棉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石汉儒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汪伟清、蕲春汉通麻棉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石汉儒追偿;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对陈振兴及石玉华提供抵押的位于蕲春县蕲州镇红石头村房屋[土地证号:蕲春国用(95)字第202500500号,房产证号:蕲房证字(1995)第230291号]、骆满喜及余严花提供抵押的位于蕲春县蕲州镇一关居委会房屋[土地证号:蕲春国用(2009)第1203419号,房产证号:蕲春县房权证蕲州镇字第2010-0230025号]、陈纺华提供抵押的位于蕲春县蕲州镇红石头村房屋[土地证号:蕲春国用(95)字第202500501号,房产证号:蕲春县房权证蕲州镇字第2014-0230025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石汉儒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06元,减半收取计9403元,由石汉儒、孙连英、骆满喜、余严花、陈振兴、石玉华、陈纺华、汪伟清、蕲春汉通麻棉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1-10 |
发布时间 |
2020-0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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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石汉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126777558687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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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蕲春县蕲州镇牛皮坳水泥厂办公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