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市大足区洪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56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足法民初字第07613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6)渝0111执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洪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原告唐先梅、蒲艮贵共同向重庆皇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涉案车辆收回,收车产生各项费用共计约15000元,由原告唐先梅、蒲艮贵承担3000元,报告重庆市大足区洪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12000元。此笔费用由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洪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先行垫付,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洪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涉案车辆上牌并交付原告唐先梅、蒲艮贵后,由原告唐先梅、蒲艮贵将自己承担的收车费3000元直接交付给被告;涉案车辆由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洪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前负责上牌,原告唐先梅、蒲艮贵配合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洪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牌;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洪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上牌后当日将该涉案车辆交由原告唐先梅、蒲艮贵使用;如果2015年12月4日之前被告未将涉案车辆上牌,被告返还原告涉案车辆购车款106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费9077元,其他损失费20000元,三项共计135077元;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洪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16-01-13 |
发布时间 |
2016-0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长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225075683336X |
登记机关 |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金星村6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