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哈巴河县桦林节水设备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864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新4324行审1号
案号
(2018)新4324执4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哈人社监罚字[2017] 第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哈人社监理字[2018]第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未按规定时间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强制执行哈人社监罚字[2017] 第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哈人社监理字[2018]第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决定,请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2000元并支付努尔兰·木拉提汗等23名员工工资209842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第一款(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巴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哈人社监罚字[2017] 第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哈人社监理字[2018]第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哈巴河县桦林节水设备有限公司缴纳罚款2000元,支付23名员工工资209842元,即李建均26833元、努尔兰·木拉提汗23857元、邹启伟17573元、吕凤梅16297元、安忠玲16245元、张新萍16118元、徐莉15109元、马宝新13216元、姚新梅10864元、薛立鹏10158元、卞孟杰8059元、王晓爱7798元、马汗·木拉提5500元、阿曼·叶路拜3710元、木拉力·马铁克2903元、古丽娜孜·阿斯勒汗2613元、古丽娜尔·艾尼瓦尔别克2153元、王国志1897元、哈斯布德尔·沙亚沙提1806元、王环1806元、恰念·波汗1806元、阿哈买提·阿依特1806元、阿拉帕提·阿合提171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18-09-11
发布时间
2018-1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连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新疆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工业园区油库以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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