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哈巴河县桦林节水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64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新4324民初1055号 |
案号 |
(2017)新4324执3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哈巴河县桦林节水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哈巴河县新天润滑油经销部175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94元,减半收取119.97元,由被告哈巴河县桦林节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7-07-13 |
发布时间 |
2018-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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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连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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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疆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工业园区油库以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