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杰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6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新32民初14号 |
案号 |
(2017)新32执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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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杰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和田市京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7900000元,支付利息2647800元,合计10547800元; 二、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杰昂房地产公司不能如期偿还上述借款时,原告京和贷款公司对抵押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916.8元,由原告和田市京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3830.8元,由被告新疆杰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508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7-04-27 |
发布时间 |
2017-05-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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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晟合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32005762167362 |
登记机关 |
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火车站站前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