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帅雅测温仪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58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青民初字第1432号 |
案号 |
(2017)冀0922执6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帅雅测温仪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泰合隆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9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9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30日起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付正发、李风敏对被告河北帅雅测温仪器有限公司的900万元借款及利息(利息按本判决第一项计算)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74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帅雅测温仪器有限公司、被告付正发、李风敏连带承担。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4-19 |
发布时间 |
2017-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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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付克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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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皮县乌马营镇徐和杨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