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鑫铭制管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992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丰民初字第831号
案号
(2017)冀02执35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鑫铭制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大顺工程款655 012.3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7月9日起支付587 261.76元本金的利息,自2014年6月1日起支付67 750.6元本金的利息,均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鑫铭制管有限公司提起的反诉,按撤诉处理。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 660元,保全费4 450元,合计16 110元,由被告负担14 800元,原告负担1 310元。反诉费3 575元,减半收取1 787.5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7-02-13
发布时间
2017-0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付宝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唐山丰润区装备制造园区(亢各庄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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