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连峰服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81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34民初1911号 |
案号 |
(2018)冀0434执11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邯郸市连峰服装有限公司、闫连峰、田运花、闫俊有、田双喜、田玉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肖红波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17年1月9日出借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被告邯郸市连峰服装有限公司、闫连峰、田运花、闫俊有、田双喜、田玉贞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10-12 |
发布时间 |
2018-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闫连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34768105467A |
登记机关 |
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经济开发区兴源大街北段路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