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沧州市宏丰家电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3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902民初1708号 |
案号 |
(2018)冀0902执3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沧州市宏丰家电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东支行欠款404456.64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6年6月21日止,以404457.8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3%计算利息;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404456.64元为本金,按年率15.3%计算利息); 二、被告沧州市福润正华食品有限公司、高静对被告沧州市宏丰家电商贸有限公司在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东支行处的欠款404456.64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60.24元、保全费2606.74元,共计10166.98元,由被告沧州市宏丰家电商贸有限公司、沧州市福润正华食品有限公司、高静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4-11 |
发布时间 |
2018-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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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高永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902743411927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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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沧州市新华区南大街9号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