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通辽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722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民初23号
案号
(2017)辽01执8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通辽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春峰借款本金289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付); 二、被告朱志成对被告通辽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春峰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给付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87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通辽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7-11-10
发布时间
2018-08-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朱志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5917722013474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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