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通辽市永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28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867号 |
案号 |
(2016)辽0102执003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约定为甲方,被告内蒙古谷道粮原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约定为乙方,被告通辽市永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约定为丙方一,被告通辽市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约定为丙方二,被告包曙光约定为丙方三,被告董建平约定为丙方四。 二、各方确认:至2015年4月30日,乙方共欠甲方典当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利息及综合费用490万元,共计990万元;丙方一、丙方二、丙方三、丙方四共同就乙方的上述债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乙方承诺,按以下约定分期偿还上述债务: (1)于2015年6月30日前,偿还甲方所欠本金200万元; (2)于2015年7月20日前,偿还甲方所欠本金200万元; (3)于2015年8月20日前,偿还甲方所欠本金100万元、息费100万元; (4)于2015年9月20日前,偿还甲方所欠息费100万元; (5)于2015年10月20日前,偿还甲方所欠息费100万元; (6)于2015年11月20日前,偿还甲方所息费100万元; (7)于2015年12月20日前,偿还甲方所欠息费90万元。 四、如乙方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各期款项的,则甲方同意息费计算至2015年4月30日止,即乙方的债务总额为本金500万元、利息及综合费用490万元,共计990万元;如乙方未全面履行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则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全部款项(990万元)均提前到期、甲方有权立即申请人民法院就乙方的全部债务强制执行;同时,乙方须自违约情形发生之日起,按尚欠本金金额的日千分之一向甲方另行支付违约金,直至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 五、丙方一、丙方二、丙方三、丙方四就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向甲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81100元,减半收取40550元,由被告内蒙古谷道粮原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通辽市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包曙光、董建平、通辽市永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6-01-23 |
发布时间 |
2016-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邓凤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500692894577C |
登记机关 |
通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永茂水岸国际小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