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通辽市永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928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867号
案号
(2016)辽0102执003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约定为甲方,被告内蒙古谷道粮原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约定为乙方,被告通辽市永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约定为丙方一,被告通辽市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约定为丙方二,被告包曙光约定为丙方三,被告董建平约定为丙方四。 二、各方确认:至2015年4月30日,乙方共欠甲方典当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利息及综合费用490万元,共计990万元;丙方一、丙方二、丙方三、丙方四共同就乙方的上述债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乙方承诺,按以下约定分期偿还上述债务: (1)于2015年6月30日前,偿还甲方所欠本金200万元; (2)于2015年7月20日前,偿还甲方所欠本金200万元; (3)于2015年8月20日前,偿还甲方所欠本金100万元、息费100万元; (4)于2015年9月20日前,偿还甲方所欠息费100万元; (5)于2015年10月20日前,偿还甲方所欠息费100万元; (6)于2015年11月20日前,偿还甲方所息费100万元; (7)于2015年12月20日前,偿还甲方所欠息费90万元。 四、如乙方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各期款项的,则甲方同意息费计算至2015年4月30日止,即乙方的债务总额为本金500万元、利息及综合费用490万元,共计990万元;如乙方未全面履行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则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全部款项(990万元)均提前到期、甲方有权立即申请人民法院就乙方的全部债务强制执行;同时,乙方须自违约情形发生之日起,按尚欠本金金额的日千分之一向甲方另行支付违约金,直至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 五、丙方一、丙方二、丙方三、丙方四就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向甲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81100元,减半收取40550元,由被告内蒙古谷道粮原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通辽市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包曙光、董建平、通辽市永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6-01-23
发布时间
2016-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邓凤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500692894577C
登记机关
通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永茂水岸国际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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