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寰鑫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94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崇民初字第01666号 |
案号 |
(2016)苏0213执14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上海寰鑫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张津借款本金400万元,支付违约金(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并赔偿律师费损失90600元。 二、上海寰鑫置业有限公司、蔡智慧、蓝廷璋对本判决第一项上海寰鑫工业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张津对蓝廷璋登记于嘉200313010138号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上的房屋在对嘉定农行可以实现登记于嘉200313010138号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下的抵押权后的剩余财产以400万元为限,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张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41235元(含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690元)由上海寰鑫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寰鑫置业有限公司、蔡智慧、蓝廷璋负担。该款已由张津预交,上海寰鑫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寰鑫置业有限公司、蔡智慧、蓝廷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负担部分直接给付张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10-09 |
发布时间 |
2016-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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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蔡智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729447907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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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宝安路3189号南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