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枣阳市楚龙豆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79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352号 |
案号 |
(2018)鄂0606执2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樊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襄阳环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938871.96元及利息2669028.2元,并自2015年7月9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支付利息直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枣阳市楚龙豆制品有限公司、枣阳市龙宇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襄阳环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被告刘双梅、周永红、刘秋荣、郭婷婷对被告枣阳市楚龙豆制品有限公司、枣阳市龙宇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土地及房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襄阳环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债务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对被告枣阳市楚龙豆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土地(地号:03004042-1号)及地上房产六套(证号:00062861-00062866号)、被告枣阳市龙宇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提供的土地(地号:03013020号)及地上房产四套(证号:00078493号、00078494号、00084790号、00084791号)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7447元,由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负担27447元,被告襄阳环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枣阳市楚龙豆制品有限公司、枣阳市龙宇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刘双梅、周永红、刘秋荣、郭婷婷负担100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01-16 |
发布时间 |
2018-03-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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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宗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683737926377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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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湖北省枣阳市北郊环城叶庄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