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省枭翔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83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锦江民初字第07188号 |
案号 |
(2017)川0104执30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省枭翔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8192190.69元及利息(其中代偿款145823.69元从2015年3月24日起,其中代偿款8046367元从2015年5月22日起,至给付清结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标准计算); 二、被告乐至县熊猫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乐至县域蓝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资阳市荣武机具厂、李荣武对被告四川省枭翔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乐至县熊猫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乐至县域蓝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资阳市荣武机具厂、李荣武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四川省枭翔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原告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乐至县域蓝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位于乐至县天池镇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地号59017,使用面积为26670平方米)在被告四川省枭翔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4124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合计74724元,由被告四川省枭翔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乐至县熊猫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乐至县域蓝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资阳市荣武机具厂、李荣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8-22 |
发布时间 |
2017-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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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昌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2021678373927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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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石桥铺镇(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岳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