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乐山明泽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10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锦江民初字第1629号 |
案号 |
(2016)川0104执15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小平、赵述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 130.27元、支付利息524.37元,并支付罚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10月23日起至给付清结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月利率1%的150%即月利率1.5%支付罚息); 二、被告乐山明泽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杨小平、赵述明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小平、赵述明、乐山明泽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锦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6-06-17 |
发布时间 |
2016-06-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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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赵述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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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乐山市市中区岷河中街7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