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青海汇华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814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青01民初262号
案号
(2016)青01执3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海汇华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海富康投资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金、利息54881344.21元; 二、被告青海汇华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海富康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的资金占用损失10357048元(截止起诉之日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以后的资金占用损失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286元,由原告青海富康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3812元,被告青海汇华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6647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青海
立案日期
2016-12-01
发布时间
2017-04-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宋春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301007814042773
登记机关
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66-2号6号楼3单元32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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