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毛志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6********82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802民初28号
案号
(2018)豫0802执3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焦作辂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沁阳市华康物资有限公司借款1315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计算方式:从2016年6月1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从2016年8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1315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违约金按照本金131500元的10%计算);二、被告毛志勇、李秀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返还借款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沁阳市华康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焦作辂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毛志勇、李秀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8-02-08
发布时间
2018-06-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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