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三明市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19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明民初字第307号 |
案号 |
(2015)明执字第006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三明市明旺工贸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798146.98元、利息21269.63元(计算至2015年3月21日),合计3819416.61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二、被告三明市明旺工贸有限公司同时还应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支行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贷款之日止按《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的利息; 三、被告三明市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翠明、周玉菊、尤志华、林永星、林晓平、赵永春、陈清仙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三明市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翠明、周玉菊、尤志华、林永星、林晓平、赵永春、陈清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三明市明旺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2355元,由被告三明市明旺工贸有限公司、三明市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翠明、周玉菊、尤志华、林永星、林晓平、赵永春、陈清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5-09-11 |
发布时间 |
2015-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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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林永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400671904537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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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三明市梅列区玫瑰新村77幢306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