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泉州嘉庆轻工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15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丰民初字第3983号
案号
(2015)丰执字第011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调解确认截至2015年3月11日,被告泉州嘉庆轻工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徐文惠借款本金331万、利息35万元; 二、被告泉州华岩石业有限公司、曾振华应于2015年3月30日前偿还原告徐文惠150万元,如果被告按时足额支付原告徐文惠150万元,原告同意解除被告泉州华岩石业有限公司、曾振华的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泉州嘉庆轻工有限公司应于5月30日前支付原告徐文惠35万元利息; 四、对剩余的181万款项,被告泉州嘉庆轻工有限公司应于每月30日前(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偿还原告徐文惠20万元,于2016年2月28日前偿还原告徐文惠21万元; 五、被告泉州嘉庆轻工有限公司应于6月30日前支付原告徐文惠律师费12万元; 六、若被告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二、三、四项协议,视为被告泉州嘉庆轻工有限公司所借款项全部提前到期,原告徐文惠有权就被告泉州嘉庆轻工有限公司所欠本金331万元(扣除已还款项)及利息(利息计付自2015年3月1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申请强制执行;若被告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五项协议,原告徐文惠有权就被告泉州嘉庆轻工有限公司未支付律师费120000元申请强制执行; 七、若被告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二项协议,被告泉州华岩石业有限公司、曾振华、柯石堀、柯宏景、丁锦治共同对被告泉州嘉庆轻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嘉庆轻工有限公司追偿;若被告已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二项协议,未按时足额履行第三、四、五项协议,仅被告柯石堀、柯宏景、丁锦治对被告泉州嘉庆轻工有限公司的剩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嘉庆轻工有限公司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5-06-12
发布时间
2015-08-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柯石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500611579357J
登记机关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蒙园区)崇益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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