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银德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7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京0101行审280号 |
案号 |
(2018)京0101执15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积金中心于2016年12月28日对银德丰公司作出的缴存通知认定,职工陈振在银德丰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其缴纳2015年5月至2016年2月的住房公积金。该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责令银德丰公司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为陈振补缴住房公积金8364元。2017年1月18日,公积金中心将上述缴存通知邮寄送达给银德丰公司。在法定期限内,该公司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公积金中心于2017年9月4日向银德丰公司邮寄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该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缴存通知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公积金中心作出的缴存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银德丰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缴存通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公积金中心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其申请执行该缴存通知,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制执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6]542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8-02-07 |
发布时间 |
2018-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池长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0573133070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1幢D座八层803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