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海里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37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天民三初字第470号 |
案号 |
(2015)天执字第018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赵鸿霜与被告海里行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予以解除; 二、原告赵鸿霜与第三人工商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予以解除; 三、被告海里行公司返还原告赵鸿霜首付购房款1947480元、利息336515.29元(200000元×4.875‰×47个月(2009年5月28日—2015年6月30日+1000000元×4.875‰×43个月(2009年9月30日—2015年6月30日+53020元×4.875‰×42个月+321460元×4.875‰×39个月+373000元×4.875‰×5个月); 四、被告海里行公司返还原告赵鸿霜已还按揭贷款本金233649.25元、利息200210.5元; 五、被告海里行公司赔偿原告赵鸿霜契税95998.1元、维修基金62949.6元、抵押登记费570元、公证费300元; 六、被告海里行公司返还第三人工商银行未还本金966350.75元(如被告海里行公司提前还款,利息以实际还款日据实结算); 七、第三人工商银行与原告赵鸿霜签订的《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及《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中的抵押条款有效; 八、驳回第三人工商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被告海里行公司给付原告赵鸿霜款项合计2877672.74元,被告海里行公司给付第三人工商银行款项合计966350.75元,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5-11-02 |
发布时间 |
2015-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范军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0102763777387T |
登记机关 |
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桥三巷136号大友国际商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