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大森皮革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80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浙丽商初字第00026号 |
案号 |
(2015)浙丽执民字第000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丽水中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与被告浙江大森皮革有限公司签订的2013年丽中经银合人贷字第528号、2013年丽中经银合人贷字第562号、2014年丽中经银合人贷字第26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被告浙江大森皮革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49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均从2014年6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其中借款本金3898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6.3%计算,罚息以借款本金3898万元加上相应的利息作为计算罚息的基数、按照年利率9.45%计算;借款本金600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7.2%计算,罚息以借款本金600万元加上相应的利息作为计算罚息的基数、按照年利率10.8%计算)。三、被告浙江大森皮革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为其垫付的承兑汇票票款本金人民币19714456.2元及相应的罚息(罚息计算至2014年12月5日为223838.91元,之后的罚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四、被告浙江大森皮革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实现债权费用10万元。五、被告浙江大森皮革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座落于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绿谷大道350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分别为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01109424、01094399、01094397、01094396、01094395号,土地证号分别为丽国用(2008)第3398、3400号)对前述第二、三、四项所确定的义务(其中第二项的义务要扣减合同编号为2013年丽中经银合人贷字第43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648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利息按年利率6.3%、罚息按年利率9.45%计算),在最高本金余额4148万元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六、被告浙江大森皮革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的范围以丽工商字第007306号动产抵押登记书载明的为准)对合同编号为2013年丽中经银合人贷字第43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648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利息按年利率6.3%、罚息按年利率9.45%计算)以及前述第四项所确定的义务在最高本金余额2293万元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七、被告吴正华、陈少萍对前述第二、四项所确定的义务(其中第二项所确定的义务要扣减合同编号为2014年丽中经银人贷字第26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60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5-04 |
发布时间 |
2016-0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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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少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1100758055718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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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浙江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绿谷大道35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