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吉林市绿孚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68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昌民二初字第437号 |
案号 |
(2016)吉0202执9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先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吉林市国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868,688.30元; 二、被告李先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吉林市国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868,688.30元的利息,自2015年3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计算; 三、原告吉林市国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李先波持有的吉林省福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720万股权行使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张猛在本判决第一、二判项范围内向原告吉林市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吉林市绿孚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判项范围内向原告吉林市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被告张猛、吉林市绿孚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 有权向被告李先波进行追偿。 七、驳回吉林市国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05.00元,公告费600.00元,合计48,505.00元,由被告李先波、张猛、吉林市绿孚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6-08-16 |
发布时间 |
2016-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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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211786822048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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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金丰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