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庆市乾绪康米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81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0103民初7080号 |
案号 |
(2017)黑0103执21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庆市肇源县龙源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2907000元及利息(截止至2016年5月31日利息为386531.52元,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利息及复利); 二、被告大庆市乾绪康米业有限公司、肇源县安和米业有限公司、肇源县阳光米业加工有限公司、张玉军、张克、王景慧、王双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王淑玲以其与被告张玉军的共同财产对上述款项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庞雅娟以其与被告张克的共同财产对上述款项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杨英以其与被告王景慧的共同财产对上述款项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邱丹丹以其与被告王双贺的共同财产对上述款项承担清偿责任。 各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本院的案件受理费33149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大庆市肇源县龙源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7-06-01 |
发布时间 |
2017-1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玉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622588111368L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肇源县大兴乡通兴新村 |